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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学院成立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办理我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生中经济确实困难又勤奋学习、品学兼优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部分学费,以帮助其完成学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学生第三年以实习为主,原则上不办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管理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贷款人是指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我院学生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是建设银行孝感市分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学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

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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