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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鄂青联发\[2003\]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JP3]学生社团由所在党委领导负责。团委在党委授权之下,和学工处一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JP]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

  5)有具体活动项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8)有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学生社团的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4)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5)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6)业务指导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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