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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员范围及数额;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业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团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传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以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1)[JP3]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JP]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团委将协同学工处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每学期开学两个星期内持相关资料向院团委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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