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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章 程 (2005年3月25日)
第一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行使立法权,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条 学代会在学工处指导下,由原学生会主持,至新的一届学生会产生后,即原学生会工作自动停止。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学生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学生会候选人由学工处从学生代表中确定。 第五条 学代会由各班级民主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由学院根据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每届学生会任期一年,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学代会。 第七条 学代会的职责范围 1、听取并审议学院有关负责人关于修改学生会工作条例或制定法规条例的报告。 2、修改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条例,负责监督学生会工作。 3、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学生会成员。 5、审议、通过、修改学生会章程。 6、审议学生会经费预算和决算等。 第八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有选举和被选举学生会干部的权利。 2、代表有监督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3、代表有向学院反映学生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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