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
公告通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告通知 > 正文 公告通知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03 14:48:03来源: 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二级学院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二级学院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业导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成员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划分为: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一般困难(C档)三档。

    (一)特别困难(A档)。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原则上特别困难(A档)应该在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六类学生范围内产生。

    (二)困难(B档)。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份上学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一般困难(C档)。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上学基本费用。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年。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属于特别困难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学生资助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将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二级学院。

    已报到的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四条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生资助中心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第十条第一款列举的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本细则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一)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审核通过后,二级学院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若有异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和核准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四、建档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为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纸质档案包括《确认表》(附件1)或《申请表》(附件2)、《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汇总表》(附件5),电子档案包括《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汇总表》、《家庭经济信息录入表》,二级学院在学生困难认定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资助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二级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让学生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愿放弃表》(附件6),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学生资助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学校分级建立主体责任,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二十一条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9月12日印发